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本blog法律引述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由於新聞之目的為傳達事實,
所以本blog保留原始新聞並附上原始出處屬合法之行為。

除非新聞是假的(非傳達事實,變成創作),
歡迎告訴我哪篇新聞是假的,
謝謝。

本blog主要保存針對會將歷史新聞連結拿掉的新聞作備份,
自由時報與東森新聞六年前的新聞都可追溯所以不在備份範圍內。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
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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