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尖竹性侵女童案 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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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竹性侵女童案 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
更新日期:2010/01/21 19:36

發生在十四年前震驚社會的台中五歲女童遭歹徒用尖竹猛插下體性凌虐案件,歷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判定男子謝振茂無罪定讞,主要原因在於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而謝嫌也通過測謊,顯示罪嫌不足,最高法院因而判處無罪定讞,但當年的五歲女童,經歷摘除子宮、截腸等重創,長期無法吸收足夠養分,身材矮小,已經在去年三月去世。(黃進恭報導)


全案發生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號,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遭人用削尖的竹竿,猛戳下體再強拉出,導致小腸斷裂一百八十公分,子宮脫落,送醫急救挽回性命;但因小腸只剩八公分,無法吸收進食、排泄,全仰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全案纏訟多年,更六審時,被告謝振茂被台中高分院判六年徒刑,一直到更七審階段,被告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裁定謝振茂無罪,主要理由是林姓女童經急救後,在仍無法言語情況下指認謝姓男子,可信度存疑,警方先提供被告相片讓女童指認,之後再提供混雜其他人犯的十三張照片供指認,過程有瑕疵、再者扣案證物竹竿沒有採到被告指紋,更何況謝振茂通過測謊,罪嫌不足,最高法院裁定無罪定讞。

當時五歲女童,已長大成人,去年十八歲的她,由於腸子只剩八公分,只能靠靜脈營養注射維生,雖然已是十八歲,但因長期營養不良,她的外貌卻仍像國小一年級學童模樣,始終長不大,去年不幸去世。另外最高法院法官認同更七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判無罪的見解,也就是案發後對被害人已造成永難撫平的傷害,歹徒殘酷凶惡也令人髮指,但因被害人指認過程,因員警無心之舉造成誤導之虞,再者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謝姓男子就是犯罪行為人,被告有罪的證據不足,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謝姓男子獲判無罪,全案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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